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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中 股权众筹成资本竞争的重要战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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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4月20日开始,《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在当天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中,“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建议跃然纸上。业内相关人士分析指出,这对我国众筹行业的加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从日前在京举办的“经济新常态下的股权众筹研讨会”上获悉,《证券法》修订草案相关事宜已经引起众筹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股权众筹正日益成为资本竞逐的焦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副会长、全国工商联研究室原巡视员黄文夫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介绍说,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将股权众筹纳入立法,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意味着股权众筹有可能成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平台,进而成为主板、创业板等的有益补充。
共享创新收益,众筹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股份,利用互联网和SNS(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互联网融资模式。该模式主要面向初创型企业,是对VC/PE和天使投资的有力补充。
股权众筹的民间探索已引起高层的高度关注,李克强总理于去年11月19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就提出,“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值得关注的是,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被写入了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在《政府工作报告》第三部分“把改革开放扎实推向纵深”中“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一段中,专门增加了“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如今,伴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代的来临,国家相关政策也逐渐对创业和创新进行倾斜,这些都为众筹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利好。
有业内人士透露,尽管目前金融市场相继出现的天使投资、VC、PE等融资方式在初创企业融资方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由于这些模式完全由专业化投资人主导市场,面向的对象比较狭窄,很难有效满足众多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主对贷款的需求。而在美国率先发展的众筹这一金融创新模式,则为初创企业在融资路径上提供了一条有效的出路。
来自国家统计局一季度最新数据显示,贷款难、贷款贵仍然是企业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黄文夫分析指出,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在我国尤为严重。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中小微企业的战略地位和为社会创造的价值,与其获得的金融资源明显不匹配。实践证明,通过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比如众筹模式,就为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提供了可能。我国连续30多年的高增长,培养出一大批资金富裕的中产阶级,在股市动荡、楼市徘徊、实业不兴的背景下,股权众筹的出现为富余资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有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目前已有32家股权众筹平台,据测算2014年筹资总额约在15亿元以上,众筹模式某种程度上正在缓解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正像金融不可能是无米之炊一样,它一定是和实体经济结合在一起的。”人人投CEO郑林在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股权众筹之所以快速发展,与实体经济有较高的关联度密切相关。以人人投为例,其创新实践最主要的是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其宗旨是始终坚持为草根投资人寻找优质的项目,致力于解决线下项目方开办实体分店的融资难题。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
当前,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不仅是顺应创业热潮兴起时期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也是适应不同投资需求及风险偏好的多样化需要,更是我国在新常态下促进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
有业内专家分析指出,我国企业部门缺乏资本金的主要原因,并不在于缺乏资金供给,而在于资本市场体系多层次创新欠缺,尚不能有效地集中投资者闲散资金转换成企业发展的长期性资金。20多年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两所两系统”的资本市场格局。“两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系统”一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又称新三板),一是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简称“报价系统”)。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有不同的门槛和市场定位。上交所、深交所为主的主板市场,主要为成熟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上市服务,可以说其初衷是为了国有企业脱困。深交所推出的中小板,虽然主要是为成熟型中型企业服务,但基本上延续了主板的规则:除能接受流通盘在5000万股以下的企业上市这点不同以外,其他上市的条件和运行规则几乎与主板一样,“门槛”依然很高。
在黄文夫看来,“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要求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和多样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仅靠“两所”以及“两系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金融创新,进一步丰富资本市场的层次。而股权众筹不仅有利于丰富投融资渠道,而且可以刺激金融创新,通过金融创新来丰富资本市场的层次。因而,股权众筹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创新创业的活动具有积极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此前发布的报告称,金融创新有利于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服务创新的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发挥金融创新对技术创新的助推作用。在这个思路下,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让股权众筹成为传统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从而在“十三五”期间成为满足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重要渠道。
毫无疑问,股权众筹将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金融创新的重要领域。清科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倪正东日前就表示,虽然2014年只有15家众筹平台拿到投资,融到的资金不足两千万美元,但2015年的情况可能大不相同,股权众筹会成为2015年资本竞争的重要战场。
防范和化解风险迫切需要法律保障
而让业内人士担忧的是,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尚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争议最大的就是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据了解,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此前发布的《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中,就列举了参与众筹可能面临的风险,有众筹机制不完善、项目的执行、投资者维权难以及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等。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国内的股权众筹因受到现行法律制约,没有获得法定或明确的豁免,因而在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法律障碍。2012年初,美国《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简称“JOBS”法案)正式出台,该法案主要针对上市前最近会计年度收入少于10亿美元的新兴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优惠政策。条款重申了一种金融中介形式:“集资门户”,创业企业发行或出售证券应通过经纪公司或“集资门户”进行,众筹网站就是集资门户的一个具体形态,由此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和很多的豁免权利。
相关业内人士呼吁,借鉴美国“JOBS”法案做法,我国亟待尽早修订完善《证券法》等有关法规条文,营造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法律环境。从降低中小微企业参与资本市场的门槛及成本的角度看,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设定豁免机制,也增加了发行的便利性,可以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黄文夫介绍说,股权众筹虽然有利于分散融资风险,但自身也要注重防范风险。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二是缺乏信用体系,三是风险意识不强。就目前来讲,是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和众筹平台的合法性问题。有业内人士也分析认为,质量良莠不齐、管理信息不透明、估值定价无依据、退出周期过长、退出方式不明等是股权众筹项目本身的最大硬伤。比如,众筹平台存在与项目方勾结、投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创业项目的失败,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行业要实现健康发展,还需要设定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加强审核筛选机制,防止那些不完善又会导致大量后果的平台进入市场,杜绝圈钱和跑路现象的发生。
此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也透露,证监会正在对股权众筹模式进行调研,适时出台股权众筹相关意见。另据了解,相关指导意见有望很快落地,内容或涉及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这对众筹行业来说,无疑是重大的利好。无论修法还是建章立制,我们都希望以保护投资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出发点,尽快对股权众筹进行规制,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黄文夫对中国经济导报记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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