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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

科技金融税收促进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科技金融税收促进专业委员会(简称专委会),英文名称:Technology and Finance Taxation Simulative Specialized Committee-Technological System Reform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TFTC)

第二条 本会是由科技部主管,一行三会、财政部、环保部、住建部业务指导,由科技界、金融界、财政财经界、环保界的专家学者以及从事科技金融工作和热心于科技、金融结合、生态环保、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人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技环保等产业为对象,以金融资源配置为抓手,以税政策为促进,以智库权威专家为依托,引导金融资源流向以节约资源为目标的技术研发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产业孵化和生态环境系统打造,实现在技术上的行业领先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创新与市场落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实现科技、金融、税收、行业的横向和纵向融合发展;专委会定位于服务政府、企业、市场秉承科技、创新、变革、融合的理念,引导科技金融税收行业自律规范;维持科技金融税收行业的正当竞争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其他相关部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规定,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科技金融事业发展的方向、模式,促进金融和科技金融结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落地,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组织开展有关科技金融税收领域理论研讨和学术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组织专题调查、科学研究和金融的发展等活动;

(三)探索引导和推动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投资机构设立发展,倡导金融和科技金融结合的创新实践;

(四)积极参与科技创新生态型产业和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的融合,促进企业利用多种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科技型企业产业发展和成长;

(五)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投融资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中介服务活动;

(六)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举办国内外有关金融科技金融结合的会议、讲学、培训、展览和交流等活动;

(七)编辑(或合作)出版会刊及科技金融、税收宣传报刊杂志且申请版号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形式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行为记录,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本会的关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热心本会宗旨和业务;

(四)单位会员包括:从事环保、生态健康、科技创新和金融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技术创新和技术中介服务的单位,以及相关金融和投融资单位;

(五)个人会员包括:科技金融理论研究人员,科技金融、科技投融资实践者与管理者,其他关心和支持科技金融事业发展的人员及相关委员会的人才;

(六)符合本会要求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本会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或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四)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会各项决议,支持本会工作;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对上述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向理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二)不缴纳会费;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及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决定本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过半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会员代表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会员代表大会换届改选时,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并报主管单位批准,具体分配方法由本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第十七条第(二)和(七)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员机构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员机构指定人选担任。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自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商业务主管单位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遵守本会的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向会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和颁布行业自律规则,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的制、修订建议;

  (十)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经会长、常务理事会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

  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的2/3

  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任期内离任,应由所在单位函告本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本会的常务理事职务,并由本会函告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四)审议本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部分职能。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节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本会依照本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和会员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监督本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监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根据需要,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会长1人,副会长5人,常务副会长5-7人,秘书长1人,执行副秘书长2人(驻会和兼职),副秘书长6人,常务理事和会员若干,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补相关人员。会长、秘书长由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第一届副会长由本会筹备组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换届改选的负责人不得低于负责人总数的1/3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中国国籍,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及授权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负责人不得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担任本社团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负责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负责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以根据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理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四)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会长提请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

  (五)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5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六节 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设专职秘书长一名,由协会常务会提名,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根据实际情况可增补相关人员。设执行副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4人,由社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推荐,经会长提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秘书处采取外部聘用、会员派驻等方式配备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三)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捐赠等收入而产生的);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民政部法律法规投资行为的服务收入等。

第四十八条 本会将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应根据其资历、能力和贡献大小进行确定;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所表述的“以上”、“以内”、“至少”、“不低于”、“最多”、“最高”、“最大”,均包括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涉及内容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以法律条款规定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内容为准。本章程与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章程发生冲突时,以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章程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国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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